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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变了味的车位租赁费,大家团结起来吧!

发表于2014-04-12
版主您这么有号召力,口才有好,又明白事理,您也不帮大家伙组织组织和物业谈谈,业主委员会搞不明白生还是没生,光在这里叨叨谁对谁错有毛意思。搞点管用的吧。。。。。。
发表于2014-04-12
引用:波司湾的秋天在2014-04-12 01:18:07写道:
52楼

版主您这么有号召力,口才有好,又明白事理,您也不帮大家伙组织组织和物业谈谈,业主委员会搞不明白生还是没生,光在这里叨叨谁对谁错有毛意思。搞点管用的吧。。。。。。

  现代社会,不管身在何处,不管做任何事情,没有规矩不成方圆

  我有我的处事方式,但是,不管任何原因,我绝不会采取损害其他业主的利益、堵住办了卡的业主车辆进入小区。我没入住没办卡,每次来小区都老老实实将车停在小区外面,保证其他业主出入畅通。

  群岛一期的业委会筹委会已经成立,不管承认与否,他们已经存在,这是群岛小区业主维权唯一可以依靠的组织,他们曾经在12年5月份的投票选举中满怀信心,能代表并有能力为广大业主谋取合法权益。

  楼主发帖的目的不就是为了让大家围绕这个主题一起“叨叨”嘛,咋就成了不管用呢?

  楼主已经入住,完全可以做点“管用”的,完全可以带领业主们合理、合法维权。

发表于2014-04-12

  我们所做的一切,是要使小区的环境和秩序,包括物业管理等日趋合理,使小区更加宁静宜居,而不是让小区变的混乱无序。这是我们共同的原则和目的。

发表于2014-04-13

波司湾的秋天:不要太激动,版主也明确表明态度了,关于停车位的事情,物业不对;但是关于堵门的事,咱的不对。


但是版主,您确实在论坛里大家如雷贯耳了,您的威望绝对刚刚的,而且根据了解您应该是当过兵的,如果您老人家有心,咱们共同推选你作为代表如何?,既然有筹委会,为什么不能有“谈判委员会”?您就是谈判委员会主席了,当然这种事情费时,费力,费心,可能还不讨好,但是我们真是被逼的,我带头出赞助基金,有没有跟的?


发表于2014-04-14
引用:不厌山在2014-04-13 21:49:11写道:
55楼

波司湾的秋天:不要太激动,版主也明确表明态度了,关于停车位的事情,物业不对;但是关于堵门的事,咱的不对。   但是版主,您确实在论坛里大家如雷贯耳了,您的威望绝对刚刚的,而且根据了解您应该是当过兵的,如果您老人家有心,咱们共同推选你作为代表如何?,既然有筹委会,为什么不能有“谈判委员会”?您就是谈判委员会主席了,当然这种事情费时,费力,费心,可能还不讨好,但是我们真是被逼的,我带头出赞助基金....

  哈哈,过讲了。不讨好不要紧,但是希望能够理解。

  其实大家有所不知,不管大家理解不理解,我们中间有热心邻居一直在为了小区存在的不足与物业或者地产随时进行协调反映。之前就有多位热心业主多年来一直在为小区存在的种种问题而与物业、地产进行商讨、协调,甚至形成材料到区和市政府相关部门反映、投诉。也就是因为得不到部分业主的理解和支持,他们已经退出了...

  另外,我想告诉楼主:本论坛不是我所开设,我也没这个能力。我们都是利用论坛这个平台来讨论和反映蔚蓝群岛方方面面值得大家所关注的问题,我和楼主一样,也是来这里发表我个人的观点。我从没偏袒任何一方,只是就事论事,站在一个公正立场发表我的看法,也从来不在这里宣泄个人的任何恩怨。关于这点,我想楼主在我的所有帖子里可以看得出来。

  维护业主合法权益,人人有责。

  业主维权,要合理合法,否则小区秩序将更加混乱。

发表于2014-04-14



  既然楼主怀疑我在“替物业说话”的话,我想用一个案例来说明一下,希望楼主能明白其中的道理。

  有个窃贼偷了东西后,在驾摩托逃跑时被被害人发现,被害人随即驾车追赶,在追赶过程中驾车将窃贼摩托车顶入路边沟内,窃贼因伤势严重不治身亡。后窃贼家人将驾车追赶者告上法庭。最后法院判决驾车追赶者犯故意伤害致人死亡罪入狱,在承担刑事责任的同时,还承担了相应的经济赔偿。我们不能说法官偏袒了窃贼吧?

  这个例子告诉我们,对待违法犯罪的行为我们不能采取违法的手段来加以制止,否则就要承担所造成的法律后果。关于停车位租赁的问题,物业只能算作准备工作不充分,考虑不周全,实施过程不合理,还谈不上违法。而我们采用车辆堵大门的方式来“维权”,妨碍了大多数办理了小区停车卡的业主进入小区,侵害了这些办卡业主的利益。我是不是在为“替物业说话”,属不属于“提物业说话”,我想楼主是个明白事理的人,其中的道理一看便知。

  同样,我在工作中也接触到这样一件事情:有位车主停车时将车停在了马路上,影响了过往车辆的正常同行,第二天早晨发现车体被划,反光镜被砸碎...,后报案求助。当然,后来通过调取监控找到了砸车人,除赔偿车主损失外,还被依法行政拘留。为啥?人家只能算违章停车,应由交警处理,或拖车,或罚款,但是,采取砸车的行为属于“故意损坏公私财物”,小则属于违法,损失严重者属于犯罪。

  说那么多没有别的意思,就是一句话:我们要通过合法的手段来维护我们合法权益。

发表于2014-07-31

好几次回来晚了找不到车位。如果固定了车位,各自停在自己的位置上,能回来晚了就没车位吗?相信交了钱的业主,回来晚了转好几圈找不到车位,最后找个车位离自己家好几百米,不是很享受吧?


固定车位有什么不好,为什么不肯固定?固定了车位,业主停车方便,物业管理方便,为什么死扛着不固定?除了物业想多发卡,是在想不出其他理由!


我曾经反映过车位不足这个问题,物业的人说,7月1日地下车库启用,地面就缓解了,这不是默认多发卡的事实了吗?


根据物业法和购房合同,地面车位归业主共同所有,物业公司扣除管理费用,盈余归业主所有。车位费都哪儿去了?


发表于2014-07-31
收费不固定车位,物业这不是在耍赖么!原因不明尔喻,多卖卡收费!业主应该坚决抵制!收了停车费就应该固定车位,不然就应该改成进门费!
发表于2014-07-31

  焦点只有一个:缺乏监督。由谁来监督?唯有业委会。可是,我们蔚蓝群岛一期于2012年5月20日成立了业委会的筹委会,但该筹委会至今未见任何有为业主维权、为小区大繁荣和宜居说过话办过事,原因何在?真的真的希望筹委会能有代表出来说个话表个态...

发表于2014-08-03

物业费这么贵  还这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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