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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青岛小区车位只卖不租违法!停车费指导价300元

发表于2018-03-09

青岛新闻NET上看到的,转发给邻居们,以备不时之需(亮点是文末的电话):

http://club.qingdaonews.com/showAnnounce_2_5890510_1_0.htm

发表于2018-03-09

3月7日,青岛市物业管理办公室主任于守贤,与网友交流了物业管理和维修资金管理相关问题。

1小区车位只卖不租违法,业主可投诉

于守贤解释,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第五十条,车库应当优先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停车需要。业主、物业使用人要求承租车库的,建设单位不得以只售不租为由拒绝,车库租赁费的标准按照有关部门发布的指导价格确定。在满足业主、物业使用人需要后,建设单位将车库出租给物业管理区域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其每次租赁合同期限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小区车位只卖不租是开发商行为,明显违反了《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相关规定,业主向建委开发管理局投诉解决。

2普通住宅小型车车位租赁费,指导价每月300元

普通住宅小区内停车收费标准

于守贤解释,根据2012年9月15日实施的《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业主大会成立前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划配套停车场(库),其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的停车服务费、车位租赁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停车服务费包括车库、车位的设施设备运行及维护、保洁、秩序维护、购买公众责任保险等发生的费用。停车服务费归提供停车服务的物业服务企业所有。车位租赁费是指车位所有权人将车位出租给租赁人停车所收取的租金。车位租赁费归车位所有权人所有。停车服务费和车位租赁费应当按月收取。

发表于2018-03-09

3电梯维修、公用下水道堵塞均可提取维修资金

于守贤解释,根据《青岛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已经交存房屋专项维修资金,且属于共用部位,公共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均可以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电梯属于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可以申请使用房屋专项维修基金。另外,共用下水管道属于公共设施设备,按规定可以申请房屋专项维修资金。

申请使用人可以拨打市房屋专项维修资金管理中心咨询电话:82658890进行问询。

业主可通过两种渠道投诉物业

一是向所在区(市)的物业行政管理部门或市物业办进行投诉。电话分别为

市南区(88729207)

市北区(81631023)

李沧区(87639622)

崂山区(88999780)

城阳区(87968157)

西海岸新区(86988589)

即墨区(89063033)

胶州市(82289160)

平度市(87352761)

莱西市(88401390)

市物业办公开电话85067858。

发表于2018-03-09

二是将物业服务企业存在的问题向小区的业主委员会进行反映,由业主委员会责令物业企业限期整改,或经20%的业主提议召开业主大会,经专有部分占建筑物总面积过半数的业主且占总人数过半数的业主同意,可以解聘物业企业,重新选聘广大业主认可的物业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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