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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市物业办详解物业收费标准 业委会可公开表决选聘物业公司

发表于2014-05-28
标签:业主大会 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合同 物业管理条例 物业管理区域 

业委会可公开表决选聘物业公司

   在访谈中有网民反映“现在小区物业并非经过正规渠道入住,工作人员素质低下,保安经常酗酒,业主求助的问题迟迟得不到解决”。崔静给出解决办法,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及住建部《前期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建设单位应当在物业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管下通过招标的方式选聘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业主委员会成立后,应当召开业主大会经表决通过后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那么成立业委会需具备什么条件呢?崔静介绍,根据《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一)业主已入住面积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二)业主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五十以上;(三)自首位业主入住之日起满两年且已入住户数的比例达到百分之二十五以上。符合首次业主大会会议召开条件的,街道办事处应当在三十日内组建业主大会筹备组,组织召开首届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此外,可以根据业主意愿由业主委员会组织召开业主大会选聘广大业主认可的物业服务企业实行物业管理。

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网谈中,物业费收费问题是是网民们最为关心的问题,那么物业费收费标准是什么,可以私自涨价吗?

   崔静回答:根据《青岛市物价局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规定,物业服务收费根据物业的类型、提供服务的性质、特点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前期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非普通住宅、业主大会成立后的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的物业服务收费和各类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由业主大会或全体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约定。

   普通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包括下列建设项目或物业管理区域:(一)经济适用住房、集资建房、房改房、廉租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二)公共租赁性住房物业管理区域;(三)普通(限价)商品住房物业管理区域;(四)配建保障性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廉租住房)的商品住房建设项目;(五)其他符合政府规定的普通住宅标准建设条件的建设项目。

    按照《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实行政府指导价的,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物业主管部门,根据住宅物业种类、服务内容、服务等级和物价指数变动情况等,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每年向社会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服务企业根据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物业服务企业为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专项服务的,其收费标准可以另行约定。物业服务企业调整物业服务费应当召开业主大会表决通过后并签订物业服务合同。如物业企业存在违规收费问题,根据价格管理法规规定可直接向价格部门予以举报(电话12358)。

崔静主任建议如网民有问题可以向市物业办进行反映(电话85061074)。也可以直接拨打各区、市物业办公开电话反映问题。

    联系方式如下:

    市南区物业办电话88729207;

     市北区物业办电话81631023;

     李沧区物业办电话87639622;

    崂山区物业办电话55557630;

    城阳区物业办电话87968157;

    黄岛区物业办电话86988589;

     即墨市物业办电话89063033;

     胶州市物业管理中心电话82289216;

    平度市房产管理中心物业管理科电话87352761;

    莱西市房屋管理局物业管理科电话88401390)

发表于2014-05-28

打电话现在好像也不大管用了

发表于2014-06-02
发表于2014-06-0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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