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题:青岛市民养老保险有调整!
- 发表于2015-12-10
这些人才可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具有本市户籍;
·年满16周岁的非在校学生;
·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居民养老保险。
其中,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包括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以及企业职工养老保险制度覆盖的人员。
- 发表于2015-12-10
最低缴费年限
- 发表于2015-12-10
如何才能享受缴费补贴?
政府对居民养老保险参保人缴费给予补贴,有两种情形:
一是对参保人按年缴费的,缴费即补;
二是对居民养老保险制度实施时,距规定待遇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参保人员,达到待遇领取年龄时补缴养老保险费的,对补缴部分(不含应按年缴费而未缴费以及中断缴费的)也给予缴费补贴。
除上述两类情形外,对其他补缴养老保险费的,政府不给予缴费补贴。
- 发表于2015-12-10
多缴费可多享受补贴:
对居民养老保险缴费实行多缴多补政策,其中:
①对选择100元、3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30元;
②对选择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60元;
③对选择1500元、2000元、2500元、3000元、4000元、5000元档次缴费的,补贴标准为每人每年100元。
- 发表于2015-12-10
养老保险待遇如何计发?
民养老保险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构成。政府对符合待遇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标准由市政府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和本市经济发展情况等适时调整。缴费超过15年的每超过1年加发1%的基础养老金。个人账户养老金计发标准,目前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
- 发表于2015-12-10
养老保险跟着户籍转移:
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人员,在缴费期间户籍迁移、需要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可在迁入地申请转移养老保险关系,一次性转移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并按迁入地规定继续参保缴费,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参保人员达到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年龄的,无论户籍是否迁移,其养老保险关系不转移,在原参保地领取养老保险待遇。从未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迁入人员,申请参加居民养老保险的,按迁入地规定参保。
- 发表于2015-12-10
如何办理注销登记?
参保人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保险关系转出或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的,应终止居民养老保险关系,并进行注销登记。
其中,因死亡、出国(境)定居并丧失国籍注销登记的,按规定将个人账户余额支付给参保人员(或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因已享受职工养老保险等其他社会养老保障待遇注销登记的,个人账户余额扣除政府补贴后,按规定支付给参保人员。
- 发表于2015-12-10
如何享受丧葬补助金?
居民养老保险待遇领取人自死亡次月起停止发放养老保险待遇。相关人员(指定受益人、法定继承人)应在待遇领取人死亡后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按规定办理居民养老保险注销登记的,一次性发给1000元的丧葬补助金。 (转自半岛报)
- 发表于2015-12-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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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市人社局出台《关于完善居民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对青岛原有的居民养老保险有关政策进行补充完善。12月8日,市人社局有关负责人对《通知》进行了解读。据悉,《通知》调整完善的政策主要包括三个方面。新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0年12月31日。所有青岛市民一定要看看,事关你我养老!一条微信让你读懂所有青岛养老保险政策!快收好!
这三方面政策有变
一是参保人不得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对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养老保险待遇的,除追回多领、冒领或重复领取的基础养老金外,还要追回非本人个人账户储存额支付的个人账户养老金。
二是对大龄参保人缴费期间跨地区转移居民养老保险关系的,在迁入地继续参保缴费,其应缴费年限从原户籍地实施居保制度的时间算起,不再从迁入本市的时间算起,以保持缴费年限前后连续。
三是对待遇领取人员服刑期间和服刑期满后的待遇发放政策进行了调整完善。
* 除此之外,对2013年以来国家、省和市已经调整并实施的相关政策,《通知》予以重申和明确,主要包括缴费标准、缴费补贴、个人账户管理、丧葬补助等政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