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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致青岛海嘉置业有限公司的公开信

发表于2014-06-24

青岛海*嘉*置*业有限公司:

非常荣幸能购到贵公司的嶺海·中建尚溪地楼盘的房子。20138月接到贵公司的收房通知后,便立即前往所购房子处进行验收勘验,验收过程中贵公司工作人员一直陪同并对我们提交的相关问题进行了记录,我们约定好1个月的整改期限。但是期间一直没有收到贵公司整改完成的通知。一直等到10月份,我又去所购房子处进行勘验,发现原来提出的问题仅整改了少部分,之前强烈建议的墙上空鼓问题没有进行处理,我在第一次验房时已经在墙上做过重点标记。

2014年我们又收到贵方的收房通知,但贵单位在通知内并没有明确提供是否对我们提出的问题进行处理或者处理完毕的信息。我们于201464日又去收房,发现空鼓依旧没有处理,并同时发现外墙体竟然还有从梁到底的竖向裂缝!我们立即向物业和现场贵公司管理人员进行了反映,并给他们看了照片,通知他们尽快处理并通知我们收房。

期间,昕庭物业公司一直催我们交物业fei,缴*fei起始日期从20138月份开始,也就是从组织的第一次收房之日下发交房通知单之日算起。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通常房地产开发企业交付预售住宅商品房,应当符合下列条件:1>法。定。条件-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向购房人提供住宅质量保证书和住宅使用说明书;2>约定条件-达到yushou合同约定的其它交付条件。

按照青岛市《物业投入使用许可证》制度从制度上明确的交房条件:一是开发商要完成工程竣工质量验收,并在市建委有关部门备*案。二是必须取得规划管理验收证明。三是必需具备物业管理所需的配套网点、办公用房、停车场(库)、自行车棚(房)等移交证明。开发商只有具备这三项条件,同时提交相应的文件资料,才会取得《物业投入使用许可证》,才可以向用户“交钥匙”。

按照流程,贵公司应该给我《住宅质量保证书》、《住宅使用说明书》和《建筑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表》(即两书一表)原件。

但是很遗憾,贵公司只是催我收房,并没有提供给我任何可以证明房子已经符合验收规范的证明,更没有提供两书一表,也没有按照业主提出的质量缺陷进行整改,也没有停车位的移交证明(现场还不能使用),甚至院墙还没有施工完毕,有的甚至基础都出现东倒西歪的情况(7号楼)。

按照以上给出的青岛市《物业投入使用许可证》制度明确的交房条件,贵公司的房子还不具备交房条件,也不具备我本人的接收条件,因此我提出拒绝收房以及拒绝按照物业所说的交纳物业fei起始时间,一切损失将由贵公司负责。

贵公司这种不按照法规办事的态度,我不相信您的高层和二期房子能卖出好价钱来。


     预祝贵公司商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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