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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办法》将于7月实施

发表于2013-05-16

购房者在交了定金、首付,办理了按揭贷款后,银行就会把全部购房款打入开发商的账户,开发商拿到大笔资金后无人,万一卷款跑路,或许会出现烂尾楼……记者昨日了解到,为确保购房者预交购房款的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我市出台了《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办法》。有了这个办法,开发商再也不能挪用购房者的买房钱,市民的权益将得到有效保障。

新房预售资金存“专户”

根据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 (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根据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重点资金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区内配套等费用标准,结合结构、用途、层数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公布。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合作协议,实现信息系统与银行有关信息系统的联网,并实现信息即时传递与交换。

发表于2013-05-16

新规2
开发商按进度申请资金

为确保开发企业不会将购房者交付的房款挪作他用,导致新建商品房成为烂尾楼,《办法》专门对开发企业何时能够拿到购房者交付的全部房款进行了明确规定。

根据规定,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重点资金。按照工程进度和申请额度拨付重点资金后,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资金的5%。

开发企业使用重点资金的,应当向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节点分别提供材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预售许可证明;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应当提交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主体封顶的,应当提交主体(结构)验收证明;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提交《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对于重点资金以外的资金,开发企业可以向机构提出申请,优先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

发表于2013-05-16

新规3
变相收房款将禁止售房

根据《办法》规定,开发企业未按规定将商品房预售资金存入专用账户的;以收取其他款项为名变相逃避的;提供虚假资料申请拨付预售资金的;未按规定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并私自收取房价款未存入专用账户的;未将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用于有关工程建设的。由机构责令其限期整改。整改期间由机构通知银行停止拨付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并停止该项目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备案和登记;同一项目分期开发的,停止该项目后期的商品房预售许可办理

发表于2013-05-16

办法将于7月1日起实行,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市南区、市北区、李沧区、崂山区、城阳区、黄岛区、青岛前湾保税港区、青岛经济技术开发区、青岛红岛经济区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缴存、拨付、使用及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即墨市、胶州市、平度市、莱西市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参照本办法执行。

发表于2013-05-16

早该实施

发表于2013-05-16

支持

发表于2013-05-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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