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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租户未与房东签定租房合同,如何保障自己的权益

发表于2008-06-04

苏州谢先生向人转租的房子,由于一时大意没有签订租房合同,现在成了一桩说不清楚的事情。“房租已经交给了二房东,现在他不认账,房东向我催讨房租,我该怎么维护自己的权益?”
转租房子大意出纠纷
谢先生准备在苏州租房,刚好一个朋友有个房子向其转租,正因为这样,他当时没要求签订正式合同,只是口头约定:房子从5月1日起转给谢先生住,转让费1万,先付半年的房租14000元。谢先生分两次付清了钱,第一次给了22000元,第二次给了2000元。第一次收到钱对方出具了一张收条,上面简单地写着“收到转让费加房租22000元”。“这些钱我全部直接交给了他,说好房租费由他转交房东。没想到现在房东来找我要房租,我觉得很奇怪,就找朋友问是怎么回事,他竟改口说,我当初付给他的钱是转让费加一个半月的房租。”
可从这几方面入手维权
像谢先生遇到的这类民事纠纷,如果双方当事人不能协商解决,只能走法律途径。不过因为没有书面租赁合同,收条又十分简单笼统,依据现有的证据材料,很难证明当初的口头约定。
想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在订立房屋租赁合同时,要特别注意三点:
第一,尽量采用书面合同。对房屋所处地理位置、房屋面积、数量、用途、租赁期限、租金及租金的支付方式、违约责任等详细约定;
第二,根据法律规定,租赁期限在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合同;
第三,承租人转租的,应当经过房东同意。未经房东同意,房东可以随时解除合同,要求承租人承担违约责任,次承租人对房屋造成损失的,可以要求承租人恢复原状或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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