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闹心的车位

发表于2008-11-06
 转帖:
  目前,许多城市小区特别是新建小区,车位(车库)的问题不少,有的甚至矛盾激化。

     从我的观察和体验来看,僧多粥少、资源稀缺是重要原因,但更深层次的原因并不在此。围绕着一个小小的车位(车库),政府(土地供应者)、开发商(车位车库建设者)和业主(车位车库需求者)这三方的利益博弈,才是造成乱象环生的主要原因。

因此,我省物业管理立法、解决车库和车位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问题,不应该就事论事,而应该从认清现状入手,抓住实质所在,力求从根本上解决这一关系民生的社会问题。

            (一)     谈一谈车位(车库)的普遍现状

   
    
从目前看,城市小区内的车位(车库)有四种类型:

    一是办理了专项征地手续,取得了规划许可,在小区内单独建设的车库。这种车库作为可以独立使用的建筑物专有空间,能够顺利办理产权证,销售起来顺理成章。但所占比例不大。

    二是依附于住宅楼、商住楼,设在其底层的车库,有墙体有大门,形成了专有空间,能够独立使用,只要土地证、规划证两证齐全,也可以明晰产权,销售没有争议。所占比例也不大。

    三是利用小区内的道路、绿地建设的地上停车位,《物权法》明确规定属于全体业主所有,只准租赁,不准销售,租赁收入归业主委员会管理支配,主要用于补充小区内公共设施维修费用的不足。但有的开发商却擅自强行销售,引起业主的质疑和不满。

    四是没有办理专项征地手续,但取得了规划许可,利用小区内地下空间建设大型地下停车场,然后划分成若干车位进行销售。此种车位的销售所占比例最大,争议也最多,纠纷也最多。我个人觉得此次物业管理立法,应该着力研究和破解

document.getElementById("HTML_quotebody11641596").value=document.getElementById(''''HTML_body11641596'''').innerText.length>150 ? document.getElementById(''''HTML_body11641596'''').innerText.substring(0,150)+''''...'''':document.getElementById(''''HTML_body11641596'''').innerText;
(二) 车位“卖而无证”和“只卖不租”是矛盾焦点

开发商销售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为什么争议多?纠纷多?据我的观察与了解,有的开发商任何手续不办就卖车位,压根不提办产权证的事,会引发争议;有的开发商卖车位时虽然提及办产权证的事,但钱一到手就将产权证的事束之高阁,几年没有回音,也会引发争议;有的开发商瞒着业主,在业主没有车位产权证的情况下,将已出售的地下停车场(或土地证)抵押出去,产生了债权债务方面的官司,殃及业主的车位使用,引起业主强烈不满,等等。

《齐鲁晚报》2008-6-8发表文章,说济南恒泰花园小区业主买了车库,已经用了近10年,现在却要被不明不白地拍卖了。原因就是业主在苦等产权证的过程中,开发商资金短缺,把大土地证抵押出去了。由于不动产的产权是以登记为准,业主们面临的困境就是手里没有产权证,无法对抗具有土地抵押所有权的第三人,业主们直呼倒霉。

   当然,业主们意见最大的是车位“只卖不租”,很多开发商对一次性集中销售过后的30%--50%的空闲车位,宁可闲置,也决不同意“租赁”,加剧了车位的供求矛盾,有的还由此产生了民事纠纷。

对于不能办理车位产权证,有的开发商其实也有一肚子委屈。不光业主担心产权证落空,开发商也担心产权证落空,所以,卖车位时“揣着明白

document.getElementById("HTML_quotebody11641668").value=document.getElementById(''''HTML_body11641668'''').innerText.length>150 ? document.getElementById(''''HTML_body11641668'''').innerText.substring(0,150)+''''...'''':document.getElementById(''''HTML_body11641668'''').innerText;
 (三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产权证,为何不予办理?

据了解,济南市近两年,对上述第一种类型和第二种类型的车库,一直正常办理着产权证。但对于第四种类型即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产权证,一直不予受理。

为什么?据房产管理部门的人士介绍,主要是法律依据不足。

首先,在车位的商品属性上有争议。

因为,地下停车场的车位,不同于上述小区内车位(车库)的前两种类型,更不同于商品住宅,它不具有构造上和利用上的独立性,不是建筑物内的住宅、经营性用房等房屋或者特定空间,所以,是否能够把它作为标的物出售并单独登记在单个业主名下,在法律解释上是有争议的。也就是说,它有属性上的争议。

    其次,在如何理解已全部缴纳土地出让金上有争议。

地下停车场是使用地下空间土地建造的,开发商要不要为此专项缴纳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全部缴纳包含不包含这一块?也构成了地下停车场车位交易中的争论焦点之一。   

《物权法》规定,建设用地使用权可以在土地的地表、地上或者地下分别设立。

     山东省人大常委会颁布的《山东省土地登记条例(2002年修正)》也有此项规定:“第九条 ......与地上土地使用权分离的经批准独立使用的地下空间,由使用者申请地下空间的土地使用权登记”。

    建设地下停车场并出售获利,开发商要不要单独缴纳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目前,这个问题在上海、哈尔滨、杭州、大连等城市,答案是肯定的。这些城市分别通过地方立法或者行政规章做了具体规定,开发商(其他建设者)必须按照地上土地出让金的50%---30%来单独缴纳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以此获得政府的规划许可和销售许可,地下停车场建成后自主销售,准予办理相应的产权证书。

    而在我们山东省,由于只在2002年有过一个原则性的立法条款,此后政府有关部门尚未研究制定具体法规,使得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收缴,形成了一个法规空白。这个法规的真空地带,如今变成了开发商的暴利空间。请看下列分析:

    济南某开发商建设了一个能容纳4000个车位的大型地下停车场,每个车位(含公摊)面积为25平方米,地下停车场总面积约10万平方米。车位按每平方米4800元出售,整个地下停车场的计划销售总额为4.8亿元。可是,开发商的直接建设成本(工料成本)估计不会超过每平方米1200元,总造价不会超过1.2亿元。如此算来,开发商建设销售地下停车场的税前毛利率高达3倍。300%的毛利空间,请问哪一个行业、生产哪一种产品,能达到如此暴利?

    因此,业主们在考虑买车位的同时,也自然地会联想我们山东省会不会收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的问题。因为,以上述例子进行剖析的话,占地10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如果在济南的一类地区,即使按照地上土地出让金的30%来收缴的话,该开发商也必须向政府缴纳6000万元的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如果按照地上土地出让金的50%来收缴的话,该开发商则必须向政府缴纳1亿元的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而如果开发商将此项土地成本转嫁给业主,该小区的每个车位业主则要分摊1.5万元---2.5万元。尽管这只是一种假设,但业主们也会相当地关注,甚至影响他们的消费行为。

 值得一提的是,收缴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将会形成各级政府财政收入的一个重要来源,值得认真研究。以济南为例,一个住宅小区建一个10万平方米的地下停车场,政府会拿到1亿元的土地出让收入。建成10个类似的小区,政府会拿到10个亿的土地出让收入。那么全省呢?政府何乐而不为呢? 

 

(四)车位“只卖不租”,业主格外反感

    目前很多新建小区的的现状是,一方面居民为无处停车而烦恼,一方面开发商手里很多车位在闲置,有的车位闲置率高达30%---50%以上。许多业主不愿买车位,有他们自己的一笔账:花12万买了一个车位,如果没有产权证,则只能视为租赁,而租赁期最长是20年,每个月要为车位支付500元。而如果直接以租赁形式获得车位使用权,执行政府指导价,每个月仅为车位支付300元左右。业主将12万元的本钱放在银行里,整存整取定期存款5年期的年利率为5.85%,每年的利息收入是7020元,每个月的平均利息收入是585元。冲减掉车位租金300元,还富余200多元。这个账算明白了以后,许多业主打定了主意:车位,能办产权证就买,否则的话就租。因为,在这种状况下,租比买合算!

    开发商则持完全相反的态度:只卖不租!据我的了解,济南大多数新建小区是这个状况。业主忿忿不平的是:当初买房的时候,几乎没有一个开发商说过车位“只卖不租”,都在宣传配套设施如何如何完善,人文关怀如何如何到位。可是,摊上车位这个具体事了,开发商一个个却表现得如此吝啬、如此无理。

 
(五) 车位(车库) 必须坚持依法转让、依法出租

车位(车库)优先满足业主需要,其实也不是一个破解不了的难题,在今天的听证会之前,我注意到,一些专家就此问题的解决提出了建议,比如对车位的卖与租要硬性规定一个比例;比如限定在4年内基本满足一户业主一个车位;比如对兴建停车场的开发商给予提高建筑容积率的照顾等等。但我个人认为,这些建议或多或少带有浓厚的行政色彩,缺乏法理的依据,可操作性也不强。怎么办呢?我的看法是:车位(车库) 只要像商品房一样,坚持依法转让、依法出租,优先满足业主需要的问题就会得到较好的解决。

    1)车位(车库)的初始交易必须规范,开发商(其他建设者)必须持“所有权证书”方可销售

哪些车位(车库)能卖?哪些车位(车库)不能卖?建议此次立法给予明确阐述,阐述的法理依据应该是《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和今年71日起正式施行的《房屋登记办法》。

我的具体建议是:将依照规划建设的地下停车场,从特定空间的角度,整体上视为商品房,只要缴纳了全部土地出让金(应包含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相应的土地证和规划证两证齐全,允许开发商(其他建设者)在房管部门先行办理地下停车场的初始登记,获得地下停车场产权大证,凭产权大证进行地下停车场的车位销售。在约定的期限内,业主可凭车位购买合同等文件,到房管部门分割办理车位的产权转移登记,依法获得产权证书。

   2)让没有获得产权大证的车位(车库),自然进入租赁市场,扩大业主租(买)车位(车库)的选择权

如果开发商(其他建设者)没有缴纳全部土地出让金(主要是指地下空间土地出让金),没有获得地下停车场产权大证,则其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就不能卖,北京市就是这样规定的。从北京市工商局披露的情况看,实行这一新政之初,北京市仅有10%左右的地下停车场的车位可以卖,业主买了车位就能顺利办证。但随后许多开发商纷纷跟进,抓紧补齐“两证”,抓紧为所建地下停车场确权,从而吸引了买主,加快了车位销售,使车位这个相对稀缺的资源既得到了充分的发掘和利用,又大大减少了因买卖车位无法办证而引发的社会矛盾。

没有获得产权大证,按照现行法规,地下停车场车位不能卖,也不能租,但为了帮助开发商(其他建设者)回笼资金,建议从政策上变通,试行一年以内(含一年)的短期出租,并向房产管理部门备案。租期届满,如果开发商(其他建设者)取得了地下停车场的产权大证,车位自然可卖可租。这样的弹性规定,于情、于理、于法都能讲得

 
 (六)对出卖方、出租方的下列行为,应该从法规上有所约束:

1)车位只卖不租;

2)未经产权登记机关确权,擅自出售地下停车场车位;

3)车位出售后隐匿抵押贷款等重大事项,导致业主无法办理产权转移登记或正常使用;

4)在没有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情况下,向本小区以外的人或单位出售、附赠、出租车位;

5)车位出租违反政府指导价;

6)未经产权登记机关确权,擅自长期出租车位;

7)强行销售建在公共场地上的、属业主共有的地上车位。

 
 (七)政府部门应该为车位(车库)的有序管理多做工作

 建议省有关部门,加快研究制定山东省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办法,使之与《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的颁布实施相配套。     

这方面,可借鉴《上海市城市地下空间建设用地审批和房地产登记试行规定》。也可借鉴杭州市的办法,对依法取得地下空间使用权的开发商(其他建设者),允许其申请登记、独立使用地下空间。

具体到如何办理车位产权证,上海市对买了地下停车场车位的业主,在进行房地产登记时,根据地下建筑物的特殊性,在房地产权证上记载地下空间土地使用权范围,同时在产权证上注明地下空间,并标注车位编号及面积;属于民防工程的则注明民防工程,并记载其平时用途。这种政策上变通受理的方式,也值得借鉴。

最后,提三点具体建议:

1)建议增加“车位(车库)不得实行预售”的条款。因为预售的主要功能是帮助开发商圈钱,而一旦开发商背信弃义,拿钱走人,业主产权证落空,风险会全部转移给业主,属于不公平交易。

2)建议取消《山东省物业管理条例(草案)》第64条中关于“利用地下空间建设车库的,……应当在容积率的确定等方面给予优惠”的条款,因为两者没有必然的因果关系。

3)建议增加“开发商(其他建设者)应当就其未违反物权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承担举证责任”的条款;对地下停车场没有列入公摊、不属于人防工程也应当承担举证责任。(完)

发表于2008-11-14
 
发表于2008-11-14
 
发表于2009-04-08
[Face021] 帮顶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