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一页|1|
/1页

主题:拆迁补贴和安置面积

发表于2014-11-05


青岛市海泊河33地块拆迁2010年12月份签订拆迁协议,要求居民腾房;转眼三年过去了,房子仍未拆,之前给的25个月的过渡费到今年6月19日已到期,新的拆迁过渡费至今也不给,2013年发布的《青岛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选择房屋补偿的,对被征收人或公有房屋承租人按征收房屋的建筑面积和约定的过渡期限,按照每月每平方米30元的标准计发临时过渡补助费,超出协议约定期限的,按每月每平方米60元的标准逐月计发。确被公知我们不能按新规定执行,只是因为我们被市北区政府早早迁出去,但房屋根本仍未动吗?
《条例》对公摊面积的规定作了细化、区分。应补偿房屋的公摊面积单独计入应补偿面积。这条对拆迁居民的好消息,我们也不能享受,市北区政府是不是太黑了。跪求政府给个公道的说法。
上一页|1|
/1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