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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青岛新规:预售金须存入"专户"不进开发商腰包

发表于2013-05-16

记者昨日从相关部门获悉,《青岛市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将于7月1日施行。该《办法》的出台将进一步确保购房者预交购房款的安全、维护商品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办法》中明确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为确保开发企业不会将购房者交付的房款挪作他用,开发企业的申请拨付额度,将根据项目进程严格把控。《办法》有效期至2018年6月30日。

发表于2013-05-16

新房预售金须存入“专户”

  根据《办法》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是指房地产开发企业预售在建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住房),按照商品房预售合同约定收取的全部房价款,包括定金、首付款、按揭贷款、房价款(含一次性付款和分期付款)。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主管部门。市房地产信息与交易资金是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机构,具体负责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

发表于2013-05-16

根据规定,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实行全程全额。对用于支付建筑安装、区内配套费用的预售资金实行重点。重点资金标准由主管部门根据建设部门公布的建设项目建筑安装、区内配套等费用标准,结合结构、用途、层数等因素确定,并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公布。申请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应当与机构签订商品房预售资金合作协议,实现信息系统与银行有关信息系统的联网,并实现信息即时传递与交换。

发表于2013-05-16

开发企业申请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前,应当选择办理商品房预售资金业务的商业银行开立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专用账户,并由机构、银行、开发企业三方签订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协议。专用账户应当按照一个《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对应一个账户的原则开立,经机构审批同意可另行开立的除外。购房人所缴纳的新建商品房预售资金必须全部直接存入商品房预售合同载明的专用账户。开发企业不得以任何形式直接收存预售资金。购房人申请按揭贷款的,贷款银行或住房公积金管理机构应当将按揭贷款直接发放到该专用账户。

发表于2013-05-16

按工程进度申请资金额度

  《办法》中明确规定,开发企业应当按照开发建设项目工程进度申请拨付重点资金,具体节点为: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资金30%的资金额度;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资金50%的资金额度;主体封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资金70%的资金额度;通过竣工验收的,可以申请不超过重点资金95%的资金额度;完成房地产初始登记的,解除。

  按照上述工程进度和申请额度拨付重点资金后,账户内的资金余额不得低于重点资金的5%。开发企业使用重点资金的,应当向机构提出申请,并按照节点分别提供材料。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应当提交预售许可证明;建成层数达到规划设计总层数一半的,应当提交开发企业和施工单位出具的证明材料;主体封顶的,应当提交主体(结构)验收证明;通过竣工验收的,应当提交《青岛市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备案证》。

  对于重点资金以外的资金,开发企业可以向机构提出申请,优先用于本项目开发或偿还本项目开发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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