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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盘点岛城目前已到70年大限的房产 4大猜想绝对滴猛料!!!

发表于2013-10-31

   随着以房养老、遗产税等话题引发热议,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房子怎么办的问题,也再一次成了人们关注的热点。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普通商品住宅的土地使用年限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应该如何处置?我们是不是就流落街头了呢?房子已经到期的你,究竟是作何打算呢?今天,小编就来带领大家一起来盘点下岛城现在已经到期的房产,猛料首发哦~~~


 

 

青岛开发区永联家园

   “我买的房子土地使用权只有4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怎么办?”青岛开发区永联家园的购房者张先生深深诉说了自己的“委屈”。

永联家园的开发商是青岛佳润置业有限公司,该公司工作人员姜先生表示,青岛佳润置业有限公司是从青岛贵信置业有限公司分离出来的,这块地剥离出来以后,就给了青岛佳润置业有限公司。所以,原本70年的土地使用权,现在只剩一半了。这是一个特例。对于购房者买到这样的房子是否会吃亏的问题,姜先生表示,“到期后土地使用权会自动续”。

然而,事实并不像姜先生说的那样简单。关于居住用地土地使用权的规定,国家的相关政策有明确解释,根据1990年5月19日发布并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55号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居住用地70年。国家规定,城镇建设用地土地实行国有、个人和企业可以有偿使用以及交易使用权”。

该“条例”并没有明确指出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如何处置,姜先生的说法找不到任何政策上的依据。

 

发表于2013-10-31

   青岛开发区阿里山小区

   无独有偶,同样在青岛开发区的土地上,阿里山小区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已经提前到来。

据了解,阿里山小区建设于1989年,土地使用权20年,2009年到期。而像阿里山这样20年、30年使用年限的住宅出让用地,在青岛开发区共计41宗,总用地面积667.5亩,业主总数为5071户。土地使用年限为20年的共33宗,30年和35年的出让土地8宗。其中有一宗33.6亩土地使用权限截止到2009年6月30号,涉及业主31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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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山的问题第一个凸显出来。

因无政策可依,时任青岛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赵彦青当时在媒体上公开表示,“要彻底解决阿里山小区居民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对于基层单位而言确实比较棘手。但就目前来看,小区居民办理房产过户并不受影响。”

就在阿里山小区开工建设一年以后,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正式出台,该《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这个政策的出台,让阿里山小区在土地使用权上陷入尴尬的境地。因为处于政策的交替期间,甚至出现了同一栋楼但是土地不是同一期的怪诞现象。

阿里山的问题再一次摆在有关部门面前。如果土地使用权不延续,这些房屋的物权属性将受影响,是与之有关的流转、抵押等财产性权利。

为了能解决阿里山小区部分到期的土地使用权问题,黄岛国土局当时曾考虑过一个解决方案,即让业主按照基准地价补交土地使用出让金,来为其住宅所在的土地续期。根据这个方案,业主要延续土地使用权需按当时折合价款约每平米600元的标准补交费用。然而,该方案最终并未被业主认可。

转眼间4年过去了,谈起当年已经“到期”的阿里山小区,青岛开发区房产交易一位刘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阿里山这个小区的房子现在仍可以进行房产的过户、交易。她还说,“在开发区不光是阿里山小区,还有几个地方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也存在类似问题。”

发表于2013-10-31

   青岛开发区阿里山小区

   无独有偶,同样在青岛开发区的土地上,阿里山小区土地使用权续期问题已经提前到来。

据了解,阿里山小区建设于1989年,土地使用权20年,2009年到期。而像阿里山这样20年、30年使用年限的住宅出让用地,在青岛开发区共计41宗,总用地面积667.5亩,业主总数为5071户。土地使用年限为20年的共33宗,30年和35年的出让土地8宗。其中有一宗33.6亩土地使用权限截止到2009年6月30号,涉及业主310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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阿里山的问题第一个凸显出来。

因无政策可依,时任青岛开发区国土资源分局新闻发言人、副局长赵彦青当时在媒体上公开表示,“要彻底解决阿里山小区居民土地使用权续期的问题,对于基层单位而言确实比较棘手。但就目前来看,小区居民办理房产过户并不受影响。”

就在阿里山小区开工建设一年以后,1990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城镇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和转让暂行条例》正式出台,该《条例》明确规定,居住用地的土地出让最高年限为70年。这个政策的出台,让阿里山小区在土地使用权上陷入尴尬的境地。因为处于政策的交替期间,甚至出现了同一栋楼但是土地不是同一期的怪诞现象。

阿里山的问题再一次摆在有关部门面前。如果土地使用权不延续,这些房屋的物权属性将受影响,是与之有关的流转、抵押等财产性权利。

为了能解决阿里山小区部分到期的土地使用权问题,黄岛国土局当时曾考虑过一个解决方案,即让业主按照基准地价补交土地使用出让金,来为其住宅所在的土地续期。根据这个方案,业主要延续土地使用权需按当时折合价款约每平米600元的标准补交费用。然而,该方案最终并未被业主认可。

转眼间4年过去了,谈起当年已经“到期”的阿里山小区,青岛开发区房产交易一位刘姓工作人员告诉记者,阿里山这个小区的房子现在仍可以进行房产的过户、交易。她还说,“在开发区不光是阿里山小区,还有几个地方房产的土地使用权也存在类似问题。”

发表于2013-10-31

70年到期后该怎么办?

这是一个值得讨论的话题,也是“业主”关心的话题,70年以后,我们怎么办?有的学者认为国家会无偿延期土地使用权,但也有表示,国家会收回土地使用权并补偿业主房产的残余价值。但究竟哪个才能代表广大业主的真实利益呢?

发表于2013-10-31

猜想一:

“无偿收回”说

2011年7月,深圳金桃园大厦一期业主被告知,原深圳市规划国土委在转让土地时,曾明确规定土地出让年限期满后,政府将无偿收回金桃园大厦地块使用权,本地块上建筑及其他附着物也由政府无偿取得。业主如要维权可以找政府,开发商必须在年限到期后十日内办理房地产权注销登记手续。

有居民到深圳规划国土委查询发现,在1998年8月份签订的深圳市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书明文规定:“土地出让年限期满后,政府将无偿收回金桃园大厦地块的使用权,本地块上的建筑及其他附着物也由政府无偿取得。”

据悉,在全国历来的土地出让交易中,土地使用权到期收回尚属首次。金桃园大厦或将成为全国第一家土地使用权到期后将被政府无偿收回的房产。

发表于2013-10-31

猜想二:

“有偿收回”说

2011年上海的一场土地拍卖会上,预申请须知中一条“出让人收回并补偿相应残余价值”的规定,曾在社会上掀起了继《物权法》之后新一轮关于土地使用权到期后该如何处置的争论。

曾参与过《物权法》立法和《土地管理法》修订的民商经济法学院院长王卫国表示,“土地使用权到期应该不会是无偿续期,因为现在国有土地有偿使用这个制度是不可动摇的。国家关于国有建设用地的一个指示是,今后要尽量地减少划拨土地使用权,除了公共利益才走划拨程序外,其余一律都是要出让的。”

2013年10月9日,一篇名为“7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后有关房子的三大设想”的报道指出这样的观点:“房随地走,国家补偿”。由于我国的土地权除了集体的以外,都是国家享有权,所谓70年土地使用年限,是国家以土地者的身份授予土地使用权。期满以后,国家有权收回土地,而房屋产权是没有期限的,这里就存在着国家土地权与个人房屋权之间的矛盾。具体解决方案可以是,国家将土地使用权收回,房随地走,个人的房屋也被收回,国家给予一定的补偿。

发表于2013-10-31

猜想四:

“续费”说

70年土地使用权看似遥远,但现实中已经有20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案例。在实际操作中,房产业主可按基准地价一定比例补交土地使用权续期费用。

1981年12月,作为中国的经济特区,深圳市颁布了《深圳经济特区土地管理暂行规定》。依据该规定,商业用地为20年使用期,公建为30年使用期,住宅为50年使用期。

20年后,深圳国际商业大厦的土地使用权和阿里山小区一样,面临土地使用权到期的尴尬境地。多家媒体的记者对此事关注,并进行了跟踪报道。来自多家媒体的消息都显示,2004年深圳市颁发了《深圳到期房产续期若干规定》。在此“规定”下,深圳国际商业大厦的业主补缴的地价数额打了个“三五折”。

按照该“规定”,到期的房地产业主需继续使用该土地的,在不改变用途的情况下,按有偿使用土地的原则,延长土地使用年期。在剩余年期(国家规定的最长使用年期减去已使用年期)范围内约定年期的,补缴地价数额为公告基准地价的35%,并按约定年期一次性支付。这个案例也是国内第一个续期土地使用权的案例。

发表于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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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10-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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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表于2013-10-31

我最想知道的就是土地使用权到期以后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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